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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一体”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整体效能

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 理论
发布时间:2025-05-22 | 点击量:33845

 宋智敏 任朗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8年至2024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2万余份,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过期药品回收监管、金融监管、寄递服务安全、粮食安全等多个社会重点领域。新时期,我们需要从规范制作、效果评估、协同治理、技术保障方面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整体效能。

一、规范制作,提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文本质量

文本质量是决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整体质量的关键,也是其发挥效能的前提。提高文本质量,一要加强调查核实问题的精准性,做到内容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3、14条规定“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报经检察长决定后,可以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制发前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深入涉案单位,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座谈研讨、咨询行业专家等形式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分析问题、找准症结,在建议书中实质性论证社会隐患等深层次问题的成因及根源,并提出具有说服力和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避免检察建议撰写中出现诸如“疑似存在管理漏洞”的模糊猜测和“制度不完善”的笼统描述以及“加强管理、增强意识”等空洞的口号式建议。二要强化建议制发的科学性,做到程序规范。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之前,检察机关需按照规定将建议文书提交至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实施前置审查,必要时检察机关内部也可以设立专门的检察建议审核小组,专注于对问题阐述、法律政策依据及建议内容的深度审核。在制发之后,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文书质量进行动态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持续提升工作质效。三要增强检察建议文书的严谨性做到形式规范文书制作过程中,检察机关应严格遵循《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关于格式内容的规定,确保文书号、标题、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建议等方面与检察实质内容相匹配,严格区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以及一般的工作建议或行政指导等不同类型。通过保证文书质量提高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以实现文书说理工作“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的要求,推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达到“刚性”效果。

二、效果评估,提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

“检察建议能否取得实效,首先取决于建议质量,同时也取决于落实‘韧性’”。检察建议的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的成效与法治建设的推进,因此建立一套系统的实施效果评估体系十分必要。其一,明确效果评估体系的目的与原则。构建科学的评估体系首先需明确评估的目的,即希望通过评估了解检察建议在哪些方面产生了效果,如法律被有效遵守或社会秩序得到改善等。其次需明确评估体系的原则,即是否符合科学性、全面性、客观性,具体而言,评估体系的构建应基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本质要求和实施目标,覆盖检察建议的提出、送达、落实、反馈等各个环节,在量化指标时检察机关要减少主观臆断,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确立效果评估体系的核心指标对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进行量化评估应当有一个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评估标准,该标准涵盖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执行率、法律遵守情况的改善率、制度完善的具体条目数、社会秩序改善的具体数据以及治理后的政策知晓度、社会满意度等核心指标,并对每个指标设定合理的阈值便于检察机关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从而客观、准确地衡量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其三,强调评估过程的动态性与评估结果的应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落实成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评估体系也应具有动态性和前瞻性,检察机关需要持续关注评估结果的变化趋势和异常情况,定期对评估体系进行审查和调整,确保评估结果既能体现预期治理目标,又能准确反映不同时间段和不同情境下的实际治理效果,实现“应然”与“实然”的有机统一。同时要建立健全评估结果机制的应用,推动检察机关优化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治理政策。

三、协同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监督合力

检察机关要革新思维模式,积极构建以双赢多赢共赢为核心的战略理念,与多方主体形成强大监督合力。一是要与被建议单位协同。检察机关应强化调查核实、建议制发、跟踪落实等关键环节与被建议单位或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在调查核实阶段,应主动征求被建议单位意见,共同研判问题成因,商讨解决方案,消除其抵触情绪并增进其对检察建议目的和功能的理解。在建议制发前通过口头谈话、电话沟通等非正式形式督促被建议单位开展初步整改;在跟踪落实阶段建立常态化跟进机制,通过定期回访等方式及时了解并复核被建议单位对整改意见的反馈情况,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避免陷入“形式化建议”。二是要与部门协同。社会治理涉及诸多领域,检察机关应加强检察建议跨部门和领域的对话与协作,积极探索推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可与相关行政机关充分协商、联合开展调研并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在网络安全、金融监管等重点领域协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在制发建议后引入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参与或由司法行政部门协同跟进督促,确保建议落地见效。三是要与社会协同。检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召集群众代表、行业领域内专家参与座谈会,进行论证研讨和公开听证等形式进行多元化交流,针对群众广泛热议且普遍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知识交换。借助媒体等舆论监督力量,联合人大、政协和人民监督员,在检察建议送达环节邀请其见证与监督,加深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认知度与认可度。通过搭建互动、协调、共建的桥梁,检察机关将助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四、数字赋能,提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智能化水平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与落实亦需要与时俱进,实现智能化升级。一是检察机关要革新传统思维模式。检察机关需顺应数字时代发展潮流,积极探索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不同阶段的运用,提高处理和分析数据的能力,深入挖掘背后的隐藏信息,聚焦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为制发有效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实时监测社会治理问题的动态变化,支持检察机关及时调整监督策略、优化检察建议内容,破解其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滞后性和手段有限等难题。二是要探索建立大数据平台检察机关应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数字化转型,充分借助大数据平台收集、存储、整合并分析各类与治理目标相关的案件线索数据、行政管理部门数据及各类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信息数据源等,针对社会个案背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溯源,以类案处理的宏观视角进行分析排查和风险防范,“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促进源头治理与系统治理的深度融合,以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造福一方”的效果。三是要实现数据共享。数据融合作为数字赋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关键一环,旨在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检察机关应当以数据共享为核心,与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签订数据共享协议明确各方权责,规范数据的使用,同时重点推进案件信息、执法数据、监管动态等核心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整合与利用。

(作者简介: 宋智敏,湖南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3873295759;任朗,湖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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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